南阳市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漏洞百出,何以让人信服?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网络   阅读:1983

南阳市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漏洞百出,何以让人信服?

南阳市近日一涉房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受害人声称法院判决不公,滥用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南阳市学区房政策调整的影响下,在全国范围内房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步、林夫妇以“凶宅”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挽回因房价下跌造成的经济损失。试问:在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履行完毕已两年有余,在自己名下因受市场价格影响造成房价下跌的这部分价值该由卖家承担吗?步,林夫妇声称购房合同存在涉及“凶宅”的情况,试图以此为理由撤销合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不存在欺诈与胁迫,不构成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庭在裁决时,对于“凶宅”概念是否合法并未明确界定,引发了双方争议。

合同义务不当加重: 受害人指责法院要求其主动披露法律规定之外的信息,法律上没有凶宅之说,受害人没有凶宅意识,法官凭啥误导受害人必须接受凶宅认定,将负有告知义务强加于受害人,法院判决实属陷害诱供,严重违反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将非法定义务强加于其身上。在三年九个月的时间里,受害人并没有出卖房屋的意图,也没有意识到所谓的“凶宅”,但法院却要求其主动披露。受害人认为法官滥用职权,将合同义务加重,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行枉法裁判之举,不公正地支持买方毁约。

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受害人指出,中国几千年历史和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卖方必须主动披露房屋内是否曾死过人的信息。强调没有强制性规定“凶宅”必须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批评法院过度解读,以传统风俗作为判决依据。

严重违背法律违背事实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之举。:对方意在购买“没有死过人的房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当面告知这一特殊要求,”而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两年后房价下跌之后来毁约,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民法的自愿原则,“当事人约定为主,法律强制规定为辅”凭啥在合同履行完毕两年之后,将该房屋曾死过人作为合同义务强加与受害人,实属变更合同内容,替当事人创设合同义务的严重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之举!  受害人主张买卖双方素不相识,且对于房屋内是否死过人属于购房者特殊要求,不在合同义务之列。认为法院无权强制卖方披露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应由购房者主动询问并与卖方协商。

迷信行为为判决依据:忌讳凶宅并非良俗,法院凭啥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和保护?违背民法的善良风俗,随意撤销已生效且在房管局过户多年的合同,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实属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受害人批评法院以“人们总是尽可能地择吉而居、趋利避害”为判决理由,认为这是宣扬迷信,违背科学,有悖社会文明。指责法院将迷信作为排斥合同稳定性的正当理由,严重损害合同的严肃性。

司法不一致性: 受害人提到其他省市对于类似案件有明确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凶宅”买卖的解答。质疑为何同一法律在不同地方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提出疑问。

法院违背司法程序、在超过诉讼时效,撤销权已消灭情形下,违背法律、违背事实、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构成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渎职侵权犯罪,案涉法官逍遥法外,受害人却被逼得倾家荡产、走投无路、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家破人亡,沦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牺牲品?违反平等原则和处分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明确指出对方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替对方辩护。错误地将房屋曾死过人作为合同义务强加给受害人,违反自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破坏公平正义。法院以法律为幌子打不完的官腔,耍不完的手腕目的就是以权谋利,徇私枉法,欺压百姓!

民法是关于私人权力的法,原则上不允许国家随便干预,民事主体是自由的,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调整市民关系的基本法,重在保障各类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以自己的财产与他人交易,法院凭啥剥夺受害人商品房自由买卖交易权,侵犯受害人因卖房而取得的合法财产权?原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判决内容严重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一方面引用法律条款:撤销权已消灭情形下,一方面以“不能苛求对方准确无误地表述其诉讼请求”来替对方辩护,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做枉法裁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前后矛盾的判决行为!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一直未能得到公正对待。法院的判决在逻辑上存在瑕疵,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此案引发了对司法体系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官官相护的质疑,凸显了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现状。该案中既存在司法程序错误,又存在实体法律错误,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对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极其恶劣的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值得全社会质疑?

在推进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是否必须以牺牲无辜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与屈打成招、草菅人命有何区别?有法不依,何异与私设公堂,刑讯逼供?这样的法制有何公平与正义可言?这究竟是法制进程的倒退还是进步?司法实践中枉法裁判和滥用职权的问题,何时能得到真正解决?难道这就是法院所标榜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写照?这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思考和对司法公正的呼吁。